8月29日国际报道 潜藏在微软起诉其前官员李开复和Google的案件中的是一条令高科技专业人士不安的法律原则。
这一颇受瞩目的法律纠纷的基础主要是李开复和微软签署的一份非竞业协议。但在起诉书中,微软还提到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正是这一日益普及的法律观点,在试图跳槽时,高科技人士和员工可能会三思而后行。
律师罗宾说,在认可“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州中,即使员工只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而没有签署劳动协议,雇主都可以起诉跳槽者。
他表示,这相当于一份不成文的非竞业合同,没有签署相关协议并不意味着在跳槽时就是安全的。
据律师福利称,高科技企业重要的科学家、工程师、官员特别容易受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照顾”,尽管这一原则只禁止员工在一年或更短的时间内就任与原来任务相近的新职位,但却会阻止一些人永远无法在原来的领域内找到一份新工作。
福利说,如果被无限制地使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将成为某种形式的奴隶契约。
数年前,福利曾使得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不接受“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但这一原则仍然得到了联邦法院的认可。
律师泰勒说,雇主以此起诉员工的案件在不断上升中,每年都有数百起。他说,这已经形成一种风潮,“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得到了普遍的支持。
微软和Google之间的对决使得这一问题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Google上个月任命李开复负责中国区的业务时,微软在华盛顿州提起了诉讼,指控李开复违犯了非竞业协议,这也是该案的焦点。但在起诉书的末尾,微软又祭出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声称李开复在Google 任职会泄露其商业秘密。
微软的女发言人德拉克说,微软并非想永远阻止李开复为Google工作。她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只是想让李开复和Google遵守为期一年的非竞业协议而已。
在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中,Google将微软的起诉称作是“杀鸡骇猴”,旨在阻止其他员工的跳槽。Google已经声明李开复并非一名搜索方面的专家,在微软的中国业务中,他也只是“外围人士”。
微软则表示在李开复使用的电脑中发现了能够证明Google已经预计到雇佣李开复会引发官司的文件。
李开复已经表示,他没有向Google透露微软的任何商业机密,Google也声称告诉李开复在工作中不要使用微软的商业秘密。李开复在近递交的一份法律文件中说,他不掌握与微软的互联网搜索业务相关的任何机密。
李开复说他从没有看到或了解微软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源代码,也从未参与对微软互联网搜索架构的评估。
华盛顿州的一名法官已经临时裁决李开复在Google不能从事与原来在微软的工作相竞争的工作。据一名跟踪该案件的律师说,即使微软认为李开复违犯非竞业协议的主张得不到法庭支持,但有关李开复可能泄露商业机密的主张也会得到法庭支持。
律师帕特森表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所依据的逻辑是,即使承诺不利用前雇主的专有信息,在实践中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他说,人们不可能切去或关闭一部分大脑。
律师迪克说,即使员工没有签署非竞业协议或保密协议,企业也会经常援引“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雇主日益依赖于这一假设,即法庭将保护它们的商业机密。
十多年前饮料界的一桩官司成为了与“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有关的里程碑式案件。在给他力饮料厂商Quaker Oats 雇佣了百事可乐的一名前员工后,被后者告上了法庭。
1994年12月份,联邦地方法院裁定威廉姆在1995年5 月份之前不能担任新职务。上诉法院支持了这一裁决,认为威廉姆的新工作将使得他不可避免地泄露百事可乐的商业机密。
但上诉法院也裁定,“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跳槽事件,只有原雇主能够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绘导致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原则。
帕特森表示,从理论上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能够阻止一个人在他所熟悉的领域内找到一份新工作。但泰勒指出,在实践中,商业机密会随着时间而“陈旧”,对员工的限制是有限的。
泰勒认为,以“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为基础的案件的增多的原因是员工越来越频繁地跳槽和知识经济的崛起。企业越来越多地要求各个层面的员工签署非竞业和保密协议,这表明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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